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是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来设立。所谓“发起设立”,是只有发起人出资,购买公司股份的设立方式。如果是这种设立方式,那么公司注册资本就是所有发行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而募集设立则是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剩下的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或者是向特定对象募集。此种方式下公司注册资本就是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包括两种形式:新设和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新设就是由股东出资从无到有重新设立一个公司,整体变更不是重新开始,而是由原有限公司演变而来,新公司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符合条件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募集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与发起设立最大的不同是,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是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剩余部分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募集,最终募集的资金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这种方式目前在实际操作中遇见的很少。
新三板规则对拟上市企业持续经营时间要求至少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为了能更快的进入新三板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进行融资,多数企业都是账面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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