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3日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十三香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河南省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申请注册十三香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糕点、锅巴、食盐、酱油调味品等。该商标注册后,若未经其允许他人不得使用该商标,否则将构成侵权。而山东省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是目前市场上众多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厂家之一。商标局初审公告后,永兴调味品厂就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受理后驳回其异议申请。后永兴调味品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评委裁定永兴调味品厂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对十三香商标予以注册。
随后,永兴调味品厂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将商评委和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和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庭审中,原告永兴调味品厂认为第三人王守义集团公司申请注册的十三香商标是一种调味品的通用名称。十三香中的十三表示了该调味品的原料、成分及数量,香表示了该调味品的性质特点。目前,生产该名称产品的厂家很多,原告亦是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厂家之一。
王守义集团公司则提出,十三香是特定名称,该名称及其品牌信誉是自身多年苦心经营创造出来的,并取得了区别于其它调味品的显著特征,使得广大消费者便于识别商品来源。
商评委认为,在我国人民食用调味品的漫长历史过程中,一直没有十三香这样一种专门调味品的分类,正是由于王守义和公司的艰辛经营,才使十三香成了调味品领域一个特有的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品牌。对于消费者而言,王守义和十三香都成了识别这一产品的标志。王守义集团将十三香申请注册,是对其具有较高声誉的特定商品名称的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王守义集团公司的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王守义与十三香具有紧密的联系,十三香是王守义集团调味品商品的名称,十三香已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而原告列举的有关厂家使用十三香作为调味品商品名称的时间均晚于王守义集团公司的使用时间,且多数发生在十三香调味品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因此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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