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子审批规定要求是什么
时间:2024-02-24 00:30:00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农村建房子审批规定要求是什么

关于乡村地区建房申请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是无自有居所的农村居民;

其次为原住房年久失修且无法居住需进行相应改造或拆除以新建房屋者;

第三类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农民在分户之后未有任何住所的情况;

第四种则为原先居住的房屋年久失修,需要迁址新建住房,且该业主已经同意将原宅基地归还集体的人群;

最后一类统称为其他符合上述标准的生活在乡村的人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农村建房要找有资质的吗

建房要找有建筑资质的承建单位,这不仅因为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在施工中能最大限度保障施工安全,更重要的是由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承包建设的工程与包工头承建工程的业主法律责任不同。根据法律规定,由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承建工程压死人的,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由包工头成交工程压死人的,业主与包工头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n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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