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补偿范围:
1.门诊(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中规定的22种大病门诊)、急诊门诊。
2.未经卫生部门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住院除外)。
3.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4.在零售药店购药。
5.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7.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限价规定的两倍以上部分。
8.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及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
9.对突发传染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10.西安市新农合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中明确不予支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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