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时间:2023-05-06 18:15:32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

二是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三是债权未受清偿。

需要指出的是,行使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当担保物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不能以担保物权人未就担保物行使权利进行抗辩,更不能强行以担保物清偿债务。实践中,确实遇到债务人要求担保人参加诉讼,与其共同承担债务的,这实际上是对债权人民事权利变相的侵犯,实质上是要求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债务,法律上说不通,于理也不合。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期限

实现担保物权最长时间即诉讼时效为3年。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能公告送达吗

是否公告送达,有两种意见。

1.不适用公告送达申请书。民诉法没有关于公告送达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的具体规定;该类案件处置的是被申请人的财产,应谨慎裁判,一旦裁判存在问题,有可能造成执行不可逆的后果。

2.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申请书。该类案件是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争议的案件,法院实行形式审查;民诉法在特别程序章节中已明确该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民诉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法院以申请人下落不明为由驳回申请,会促使被申请人以此为途径恶意拖延逃避义务,最终可能导致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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