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转让时维修资金《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买卖、赠与等发生住宅转让的,住宅受让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和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住宅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额,由住宅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住宅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住宅时,其按规定代购房人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额,与房屋受让人结算。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二、房地产不能转让有哪些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行为: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为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作,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等情形根据国家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下列条件不能转让:
(1)按照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
(3)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应完成供排水、供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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