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双方签订的合同被依法解除之后,对于其中涉及到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方案可以遵循如下几种途径来明确其具体范围:
首先,假如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且在协商的过程中已经对相对方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么自该协议正式生效以来,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对此事项提出额外的索赔要求。
其次,如果因为某些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或外部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的终止,那么我们将无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若在这类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以后,我们未采取必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减小损失,或发现损失正在进一步加速扩大时却依然无所作为,那么我们就需要为扩大的所有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对于某些仅向未来产生效力的解除合同行为,违约方有义务赔偿因此给对方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然而,当解除效果面向过去时,违约方则必须无条件支付对方因缔结该合同、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以及恢复原有状态所花费的所有合理开支。
最后,对于涉及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应该考量并涵盖所有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有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绝对不能允许赔偿金额高于违约方在缔结本合同时即有所预测或者理应预测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会引发的最大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全文6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