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15 11:22:45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遗嘱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一)继承公证必须由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二)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亲属证明;

(三)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四)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二、遗嘱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二)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三)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遗嘱处分财产的范围: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三、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三)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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