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部门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属于越权行为。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一、我国行政处罚的具体特征有什么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二、海事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处罚的原则如下所示:
1、法定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决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开放、以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处罚。例如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赔偿等,就属于救济途径。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条件,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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