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转让婚前股权给女儿,妻子能否主张无效
时间:2023-05-06 21:52:58 4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可以在婚后自由处分。

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不是包括配偶在内的其他人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补充:

如果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丈夫与妻子协商一致转让,或其擅自转让但经妻子事后追认的,该转让行为也合法有效,否则无效,但是无效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离婚时恶意转移股权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此,法官会在充分发挥法庭举证、质证、辩论功能的情况下,以社会一般观念为标准,通过外在表现形式、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交易是否符合生活常识或商业习惯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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