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拘禁罪中,所谓的“他人”通常所指的范围极为宽泛,它涵盖了任何享有个人人身自由权的自然人,无论这些个体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友情联系或者其他层面的社会交往;
亦或是与之毫无瓜葛的陌生人。
只要他们的人身自由权益遭受到非法的限制或剥夺,便可被视为符合“他人”所包含的定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的职员、未成年、年长者等各类人群,只要他们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人身自由权并得到相应的保护,同样涵盖在这个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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