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的观念有所区别,关于订婚费用和彩礼费用的具体细节表现如下:
首先,我们认识到的是,结婚彩礼这一概念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在某些地区被译作聘礼、纳彩等不同的名称。
它作为一种婚俗传统存在至今已有数千年的漫长历程。
根据这一习惯性做法,当男方向女方家庭求娶,希望其女儿成为自己的妻子时,理应向对方提供聘礼或彩礼以示订婚礼金则由于地区风俗的差异而有所变化,在某些特定的区域,订婚礼金往往属于彩礼的重要构成部分。
在订婚仪式中,新人们通常会选择分阶段支付礼金或在婚后进行支付等多种方式。
也有一些地方,当地习俗约定在订婚时期支付礼金之后,结婚时则无需再度支付彩礼费用。
最后,有个说法称,订婚礼金主要是送给女方的私人财产,女方有权自行处理;
然而彩礼却作为对女方父母养育之恩的感谢,赠予对方父母手中。
对于这部分资金,通常用于购买家具、家用电气设备以及衣物等家庭用品,同时,彩礼也可以作为女方陪嫁品的主干,允许其全权支配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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