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最新补充通知
时间:2023-07-02 22:40:31 2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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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宜春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市住房拆迁按280元/m2标准,然后按不同结构、不同等级分别补偿,实行不区分地段,不给住户发放奖金,收回拆迁房屋残值等>策。

二、拆迁安置用地征用价格一律按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按地类不同价格征用)。

三、拆迁户的安置用地标准,按6人(含6人)以下为100m2,7人(含7人)以上为120m2的标准执行。安置用地由乡镇、街道统一掌握,实行“拆一还一”>策(包括安置用地的道路、绿化、空地等公用设施用地按1:1.7的比例提供)。

四、在征用城市商品房开发用地时,对耕地全部被征用的村民小组,可适当安排部分劳力用地,但不安排在宽36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上。劳动力安置用地由安置户自己出资,政府代征。

五、宜府发[2001]5号文件中的其它地段店面补偿标准确定为350元/m2。

六、超高工业厂房的补偿,工厂设备的搬迁费用补偿以及管线、构>物等的补偿,由各拆迁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七、动力电的补偿,按300元/千瓦的标准确定(含变压器、用电权、线路等)。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此通知为准。

>OO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完)

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淄政办发[200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27号)作如下补充:

一、2005年3月31日前,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淄政办发〔2004〕27号文件有关规定施行;2005年4月1日后,一并施行下列补充条款: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包括已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根据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5年3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不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个体劳动者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失地农民不受户口性质限制,可随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医疗保险。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淄政办发〔2004〕27号文件有关规定施行,并施行下列条款:

1、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后退休的人员,按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2、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以参保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大额医疗救助费用的缴纳,在职人员年初由单位一次性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全部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

三、各区县、高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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