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一、开业申请阶段
(一)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1、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6、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7、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8、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开业申请书;
2、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3、公司章程;
4、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6、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7、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9、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10、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
11、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1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1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保监会审查
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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