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属于附加刑的一种。它不同于附加刑中的财产刑,属于资格刑,他在一定期限或者终生剥夺了犯罪分子对国家管理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剥夺了犯罪分子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剥夺了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的权利,以及言论自由等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范围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范围有哪些:
1、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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