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前述四个方面的权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下列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言论自由,是指以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印刷或者录制出来用以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聚集于露天广场、在公共道路列队行走或在公共场所静坐,以表达意愿、发表见解的自由。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队。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即是指在上述机关从事公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即是指可以在上述单位工作,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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