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转业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事业单位军转干部缴纳养老保险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军转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如一名1998年入伍、2016年转业的军转干部,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自1998年起算,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地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为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服役期间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不再与职级挂钩。
自主择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未就业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补助待遇。由军转部门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其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当地规定缴费比例每月由军转部门通过银行在财政统一发放退役金时代扣代缴;属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筹资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月划拨到军转部门,由军转部门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比例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其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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