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所在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在市的单位缴费比例低于20%的,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当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结构中的固定部分、按国家规定比例增发的津贴和按国家、省规定并实际领取的补贴之和。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在转制前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见:《关于我省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字[2002]13号)
发布日期:2002年2月6日
执行日期:20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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