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害老师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时间:2023-09-13 02:07:36 1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对侵害老师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侵害老师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因此他人有不得散布的行为。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是违法侵权行为,应依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隐私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有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不要把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等同于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n(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n(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n(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n(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n(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n(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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