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非正规票据报销。如用酒店饭店的就餐菜单代替餐饮业发票报销招待费等。
2、使用他人发票报销。主要是一些新成立或未注册的公司使用其他企业的发票报销等,网上查询就可发现开具发票单位同领用发票单位不一致,是转借发票行为。
3、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发票。如用服务业发票结算建设安装工程款等。
4、使用阴阳发票报销。如收取发票单位的报销金额同出具发票单位的发票金额不一致。到网上查询税务局网站,就能显示出金额不符情况。
5、使用作废发票报销。所谓作废发票是指出具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出错,并作作废处理。但由于发票管理不严,将其套出后将作废标志消除用于报销。
6、使用收据报销。如使用往来结算收据、自制收据和单位内部收据作发票报销等。
7、使用已缴销发票报销。利用发票管理缴销环节存在的漏洞,将上缴税务机关已作缴销处理的发票套出报销。此类发票网上查询就可发现。
8、发票开具单位和转款单位不一致。
9、虚开发票。主要是为他人、为自己及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0、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如购买假发票报销等。
一、发票的开具规定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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