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开设赌场罪二审辩护词范本
时间:2023-04-12 17:50:47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2022年开设赌场罪二审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受xx委托,现指派本人为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庭前经过会见、查阅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就本案事实以及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第一、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被告人xx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定义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网络赌博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形,而是传统的提供真实赌博场地聚众赌博的情形,本案中虽然看似人数较多,但其影响力并没有如网络赌博那般,传播范围广,受众范围大,传播速度快等。因此,上述二个《意见》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本案,本案被告人不应参照该标准认定其情节严重。

第二、从一审查明事实可知,本案中被告人xx主要的作用是提供相应赌博场所,并且被告人是在收到他人邀约后参与进来,其本意并非主动参与,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一般,并且其在本案中个人获利1.52万元,获利不多,请求法院予以考虑。

第三、本案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并且被告人xx认罪态度较好,因此,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四、本案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属于非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被告人家中有诸多老小需要其抚养,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人熊新发情节严重也符合现今提倡轻刑化量刑标准以及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辩护人: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年5月22日

二、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三、开设赌场罪缓刑的条件

1、适用刑种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缓刑适用的刑种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两种,其中对有期徒刑又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只有宣告刑在三年以下的才能适用。

2、适用的实质条件

在符合刑种适用条件的前提下,我国刑法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才能可以或应当宣告缓刑,即: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适用的排除条件

排除条件是指即使符合以上两方面条件,倘若在排除条件范围之内,仍不能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此条规定即为缓刑适用的但书,即排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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