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舟山抵押权登记受理条件
在借贷、买卖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
二、舟山抵押权登记受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第二款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款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七十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全文9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