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检察院负责侦查部门要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
1、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二、侦查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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