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冻结后公司是否可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3)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公司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因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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