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过户为生效条件,未过户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没有上述特别约定,只要合同是经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后订立的,合同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是真实的;(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农村房屋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商品房、成套住宅、房改房上市暂免此项);
2、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3、买卖契约;
4、税票;
5、图纸;
6、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7、买卖双方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有效证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丧偶、离异、未婚的应提交相应的死亡证明、离异证明及婚姻状况声明书;
8、买卖一方或双方为单位的还需提交:
(1)机构代码证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出让方属国有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县处级及以上)同意;属集体所有的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县处级及以上)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提交经工商局确认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股东名单;
9、出售国有住房需经当地市房改办审批;
10、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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