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支付令时可以申请保全吗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只要符合条件的,法院就会裁定发支付令和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支付令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
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三)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四)保全第三人财产。
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财产保全,只要符合条件和,法院会发出支付令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债务人不履行支付令,经债权人申请,可执行保全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n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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