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专利被侵权后,比较快捷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请求国家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予以行政救济。国家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强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有权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和工具,给权利人及时的救济,对于假冒专利的行为除了可以要求停止销售带有专利标识的产品外,还可销毁专利标识并处以罚款。
相比于专利诉讼,行政救济相对快捷,权利人可以及时保护自己的市场,一般来说专利诉讼的案件审理周期都比较长。在这么长的周期内,侵权产品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冲击肯定很大,虽然权利人可以申请诉前禁令,但是程序复杂并且要提供担保。因此,行政救济有其明显的优点。
但是,行政救济的不足在于行政救济的手段还只是局限于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不得销售侵权制品,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查封扣押侵权产品的权利,也没有规定对侵权行为可以采取罚款的处罚,所以,行政救济的力度可能相对较弱。并且法律也规定了宽裕的处理期限。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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