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咨询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咨询。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审结股东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
许先生作为公司股东,要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财务账册,却再三遭到另两位股东的拒绝,于是,许先生将公司和两位股东告上了法庭。合肥蜀山区法院在日前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这是蜀山区法院首次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
据了解,原告许先生与许某、李某、陈某在2006年8月4日注册成立了安徽麦克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其中,许先生、许某各持股10%,李、陈两人各持股40%。
2007年5月以来,为明确自己所持公司股权的价值,许先生要求查阅公司的实际财务报表和财务账册,但遭到拒绝。许先生认为,股东知情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及两股东李某、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于是他将公司和李、陈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提供2006年8月4日以来的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允许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会计凭证;并要求被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全面审计,查实被告公司整体资产情况。而被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蜀山区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予以支持,但是,对于原告要求两股东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其义务主体为公司。至于公司的财务账簿等由公司的哪位股东掌控是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另外,对原告提出的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事项,法院也不予以支持。(汤本刚、季云冈、朱玉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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