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法律问题
时间:2023-06-05 17:04:26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0年4月12日,刘某(买受人)与上海HK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人)签订《求购房地产委托协议书》一份,约定刘某委托该公司求购本市浦东新区寿光路某号某室房屋。同日,刘某、HK公司、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经HK公司居间服务,李某将其所有的该套房屋出售给刘某,房价款为218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均由刘某承担。协议第六条约定买卖双方应依HK公司的安排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类似合同。协议第九条约定如买受人或出卖人,或买受人与出卖人未能履行本协议,导致双方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类似合同无法签订的,违约方或者同意解除协议方应向居间人数额为双方佣金之和的违约金。其后,刘某未按HK公司的安排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HK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佣金。

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艾朗律师服务团队的姜律师解读,刘某、HK公司、李某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仅仅对房屋买卖的房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且约定房屋买卖双方仍需另行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而未对房屋交付时间、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约定,从性质上来说属于预约合同。HK公司尚未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故HK公司无权要求刘某支付佣金。法院最终未支持HK公司要求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但酌情判令刘某向HK公司支付居间费用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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