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拟定关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方面的协议及约定时,以下情况下的约定将被判定为无效:
1、协议中所涉及的主题在法律上未能具备应有资格行使裁决权力,或者其所签署的协议并未赋予其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内容违背了现行法律条文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如该协议中明确设定以限制某位协议签订者再次缔结婚姻关系,或者限制他们享有再次生育的权利等等;
3、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还有其他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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