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刑事诉讼法中调解程序的具体内容
时间:2023-07-22 08:14:04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调解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调解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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