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150亩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750亩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法律依据:
1、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服役。
2、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森林火灾可能负的行政责任
违反《森林防火条列》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下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桔秆、烧慌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未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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