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木良种补偿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24 20:05:36 3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1.2.3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暂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上述1.2.6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暂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二、办理资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docx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docx

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x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docx

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x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文本类电子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生产选育地点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具有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的书面承诺。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具有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书面承诺

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四、办理时间

20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该事项暂无收费标准

六、办理地点

北京市蓝靛厂西路1号曙光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七、相关政策规定

《种子法》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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