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司法鉴定听证会的处理
时间:2024-01-30 16:47:15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医疗司法鉴定听证会的处理

医疗司法鉴定听证会由鉴定机关主持召开的,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错等发表意见的会议。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司法鉴定听证会的意义

1.组织听证会可以给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充分陈述和表达的机会,使双方的权利进一步得到尊重和维护;

2.通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过程的详细陈述,更加细致还原案件原貌,弥补书面材料存在的不足,让鉴定人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

3.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

4.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

5.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沟通,可以使法官和鉴定人对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6.因为鉴定过程更加透明、公开,诉讼当事人普遍参与,所以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

三、医疗司法鉴定听证会程序

医疗司法鉴定听证会程序是:

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

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3.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4.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制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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