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发生车祸,造成损失的,应这样分担责任:
1、向肇事方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协议,没有协议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出租车一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3、出租车对外以公司名义运营,公司对出租车具有管理责任并获得一定利益,公司理应作为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
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出租车所有人作为民事责任人,存在几种类型。最普遍的是驾驶人员自购车辆跑出租,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其责任主体较易确定。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比较复杂。
一是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购买的车辆,其车辆所有权登记仍归卖方所有,待车款付完后才归车主;二是挂靠关系。经营者将出租车挂靠到某一出租车公司,车辆所有人虽登记为某出租车公司,但实际支配人确为出租车司机;三是采取承包、雇佣等方式进行经营。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承包关系、租赁关系、雇佣关系等,这三种关系中车辆所有人均为出租车公司,除雇佣关系中的驾驶员以付出劳务的形式获取报酬之外,都是从经营中获取利益,另外现实中还存在车辆多次买卖而没有过户,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多个车主分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问题的答复规定,由事故责任者或所属单位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尤其重要。审判实践中,应严格区分各种所有制形式及经营关系中的责任主体以分清责任正确审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使出租车公司、司机之间责、权、利相一致,体现司法公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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