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系指在我国境内被广大公众广泛知悉且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
然而,关于如何创建和维护驰名商标,存在以下几种误解:
第一,人们常常认为,只有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才具备申请驰名商标的资格;
第二,部分人过分强调驰名商标标识的多样性,忽视了驰名商标申请的基本原则——即只能在特定的商标管理机构中进行认定,并且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经过国家商标局或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审定通过之后,方有资格成为驰名商标;
第三,绝大部分人错误地认为,一旦成功认定为驰名商标,便可终身保有此殊荣,但事实上,即使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依然需保持谨慎的态度,如若违反国家现行法规定,仍有可能面临被撤销认证或降低等级等风险。
《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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