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区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攻略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私人消费者购车补贴
补贴对象:拥有崂山区户籍或在崂山区内法人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在崂山注册且纳税的企业)工作并交纳社保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消费者。
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补贴1万元/车,车辆总数为1000辆,其中微型车(两座车)数量占比不超过车辆总数的10%。按购车发票时间排序,各级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总价的60%。
补贴要求:
1.补贴车型为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购纯电动乘用车,最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续驶里程达150公里及以上,不含新购后过户的新能源汽车。一人名下仅有一辆车可享受补贴政策。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产品技术与安全可靠性除执行财建〔2015〕134号文件规定外,同时要符合青岛市对新能源汽车车型、续驶里程、质保期限等要求,其中:乘用车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3.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青岛市新购置、并在青岛市完成注册上牌,购买后3年内不得转让。
4.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通过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具备与所销售车辆数相适应的维修保障能力,必须建立远程实时监控平台,能对所销售的车辆三电(电池、电机、电控)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具备提供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
5.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须向崂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销售配额。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再提供一定的优惠。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期组织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报送销售配额申请和销售优惠方案,并在崂山财经网进行公示,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要严格执行销售配额和优惠方案,当期申报私人购置补贴车辆总数不得高于本期销售配额,并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市场指导价,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市财政补贴和区财政补贴。
(二)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购车补贴
补贴对象:在崂山辖区内运营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项目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扣除各级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各级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补贴总数不超过300辆(按行驶证注册日期排序)。
补贴要求:
1.补贴车型为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2015年以前已获得购置补贴的车辆不享受该政策。
2.分时租赁车辆应由分时租赁项目运营企业购置,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且三年内不得转让。
3.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在崂山辖区内投建分时租赁点达10个以上,投入汽车50辆以上,对崂山区用户提供优惠运营价格。
4.须建有包括分时租赁汽车快捷搜索、扫码充电、线上状态查询、在线支付和账户管理等功能的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分时租赁运行数据须接入数据运行平台,相关数据可在线查询,申报时提供1个月以上运行数据。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补贴
补贴对象:在崂山区商业场所、酒店、旅游景点、写字楼、产业园区等对外开放停车场建设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并竣工投运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备。
补贴标准:补贴公共充电设施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建工程及其他支出)的10%,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市级补贴总额的区级配套部分,各级补贴总额不超出设备投资总额的40%。
补贴要求:
1.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和安全规范,在本办法执行期内建成投运并纳入建设企业售后服务与应急保障体系。
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必须通过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3.充电设施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向社会开放),充电设施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4.须建有包括充电快捷搜索、扫码充电、线上状态查询、在线支付和账户管理等功能的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运行数据须接入数据运行平台,相关数据可在线查询,申报时提供1个月以上运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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