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85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这里就是民法典对当事人附随义务的强制规定。
一、合同附随义务有哪些?
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不断发展,表现出不同的内容。我国民法典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说明义务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的义务。
3、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目的能顺利实现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
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4、照顾义务
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5、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又称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因为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保护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全文7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