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具有领取提存物的请求权。债务人向公证处提存合同的标的物后,债权人即有向公证处请求提存物的权利。债权人依法向公证处提取提存物,公证处不得拒绝交付提存物。债权人向公证处提交提取提存物请求时,应当向公证处交付相应的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及有关债权文书。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交相关的证明及文书,公证处有权拒绝其提取提存物。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存履行标的后,债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间内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公证处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二)除斥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领取权,提存物归国家所有。债权人领取提存物都有一定时间限制,该时间限制就其性质属除斥期间。
二、提存的主体是指什么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务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提存部门。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为“履行清偿义务的人”,自然包括第三人。当然,提存是一种法律行为,提存人在提存时须具有行为能力,并且此时所为的提存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或其代理人。
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具体办理提存业务的公证处是债务履行地公证处。公证处应当指定银行设立提存账户,并备置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但有的法律规定,在加工承揽中,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可办理提存事务。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局、商会、仓库营业人也可办理提存业务。在外国,一般都设有专门的提存所,附属于法院。东欧一些国家的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
三、提存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提存发生以下效力
(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依据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二)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机关表示抛弃提存物的,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但应负担提存费用。
(三)在提存机关与提存受领人之间。根据规定,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间内领取提存物。根据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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