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3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精神,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应,逐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发展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及销售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市民政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工作。
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落实,并采取附加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等条件公开出让。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限价商品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与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配建项目应当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等。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商品住房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住宅强制性技术规范,落实三步节能和中水入户等要求,鼓励太阳能利用,鼓励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开发企业在开工前向市建委报审建设标准和方案,并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建设,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有关部门在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标准、违约责任和罚责等内容。
第三章申请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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