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段恋情中,若有一方自愿捐赠少量金钱或礼物给另一位方,那么这便属于带有纯粹赠送意味的行为,即便当这段感情宣告结束时,通常也不应该向对方索求返还这些财物。
2.如果在恋情存续期间,某一方为筹备婚礼而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那么在恋情告终之后,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适当退还部分实物财产,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折价退款。
3.在恋爱过程中,如果女方曾向男方明确表示过所借之物为借款,那么她就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如数偿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