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力拒绝理赔,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支持首个观点的人认为,由于被告李某的驾驶执照在事故发生之日已经超出有效期限,因此应当被视为驾驶资格无效的情况,这显然符合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免责条款范围内,故而保险公司具有据理拒绝赔偿的合法权益。
然而,另一部分人则持相反的看法,他们主张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付保险金额。其主要依据在于,尽管李某在驾驶执照过期之后并没有及时申请更换新的证件,但根据现行的机动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他所面临的仅仅是行政责任方面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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