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相关规定什么是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审判案件权限的划分。有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之分。法定管辖指法律规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裁定管辖指由法院裁定的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管辖不明或发生管辖争议的案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
二、刑事案件法院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与民事、行政纠纷案件一样,公诉人、自诉人在提出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之前,需要先确定具体哪个法院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权限。法院在收到诉讼请求之后,也需要判断自己是否有案件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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