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一、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哪些财产可以做个人借贷抵押
以下这些财产可以做个人借贷抵押:1、借款人所有的商品住房或者其他土地定着物,例如工厂、厂房等;2、借款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大额保单、贵金属等其他财产;3、借款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或其他土地定着物;4、借款人依法承包并经同意抵押的荒地土地使用权;5、依法可以办理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什么样的财产可以成为抵押物
可以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如下: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成为抵押物的: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着物;
2、抵押人拥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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