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网络暴力的原因,遭到网络暴力在哪举报
时间:2022-07-12 07:02:47 3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形成网络暴力的原因时网络媒体的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弱化了网民的法律意识,以及网民的素质等。遭到网络暴力在在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收集相关证据,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一、形成网络暴力的原因

形成网络暴力的原因如下:

1.网民的匿名性,缺乏制度和道德约束,

2.一些网民的素质原因,

3.社会的不公,

4.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滞后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二、遭到网络暴力在哪举报

遭到网络暴力可以在公安部门或者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针对网络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在遇到网络暴力时,应当做到:

1.收集证据线索。

2.向相关部门报案。

3.提醒身边的亲朋好友防止被骗。个

4.委托律师维权。

三、网络暴力入刑了吗

是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暴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网络暴力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按诽谤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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