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姬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6100元。
2009年8月19日晚,姬某某因感情问题,和朋友孙某一起来到其女友陈某工作的酒店,要求陈某给其一个说法。两人随后发生了争吵,陈某提出分手,姬某某讲那我活着干什么,不如死了好,同归于尽吧。姬从裤子口袋里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多功能水果刀,往陈某身上捅了两刀,一刀捅在左手关节处,一刀捅在胸部,后又往自己胸部捅了两刀。
姬某某捅伤自己后,让朋友孙某打电话报警。后两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依法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因感情纠纷,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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