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一般会裁的员工如下:
1、资历最浅的员工,他们的去留不会对公司的前景带来太大的影响。
2、绩效水平最低的员工,尤其业绩无法达成与其高薪形成正比的员工。
3、低价值员工(低价值人力资本、低晋升潜能)也是裁员的重点考虑对象。
4、经常假公济私浪费公司资源的人。
公司收购流程
企业收购的流程大致如下:基础工作阶段:
1、制定公司发展规划;
2、确定收购目标企业;
3、搜集信息,初步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意向;
4、谈判确定基本原则,签订意向协议;
5、递交立项报告;
6、上报公司;
7、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待得到同意的批复后进入具体收购业务流程阶段:
8、尽职调查;
9、尽职调查报告报公司;
10、审计、评估;
11、确定成交价;
12、上报项目建议书;
13、并购协议书及附属文件签署;
14、董事会决策程序;完成后进注册变更登记阶段:
15、资金注入;
16、办理手续;
17、产权交接;
18、变更登记
三、破产和清算的区别
公司清算可以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公司解散时如果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就不需要破产。公司清算与公司破产区别表现在:
1、清算的性质不同。
公司清算中的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
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
3、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
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以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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