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某某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的决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方案,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为解决沪港通实施后表决提案相关问题,本次修订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九条,增加一条关于登记结算机构的除外条款: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通过修改该条款,为登记结算机构投多种类型的表决权票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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