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文件,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公司自制的规范。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很多企业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中往往出现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大股东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执行,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具体而言,比如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重要决议事项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最终导致无法实施。因此,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可操作,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一、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其他途径包括重新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对外转让,股东收购股份,减资等多种方式,如果有其他合法途径可以解决公司僵局,人民法院将不会判决公司解散。
在公司解散纠纷过程中,法院往往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如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在公司解散纠纷中还要注意以下二点:
1、造成公司僵局的股东如果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持股条件,同样有权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诉讼。公司是否能够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而不取决于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因此,即使提起公司解散纠纷的股东是造成公司僵局的股东,公司仍然可以被解散。
2、公司解散纠纷无法完全解决公司欺压问题。例如,在公司某个大股东持股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大股东在其他股东均反对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作出符合大股东意愿的股东会决议,持股较少的股东可能受到大股东的欺压。如果大股东不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在大股东的掌控下仍可正常运行,小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纠纷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此时小股东需要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股权转让协议书法律效力有哪些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6、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8、股权转让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