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此次汇出金额及来源、收款方开户行及账号等情况);
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法规规定免除该项审查的除外)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3、(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和中方外汇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对该项投资的批复;
5、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注:2.3.4.5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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